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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理由
1.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1)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它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2、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
二、当事人的申诉
1.申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申诉的时间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
(2)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3.申诉引发再审的情形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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