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公职人员常见犯罪类型

2024-08-13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公职人员常见犯罪类型。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贪污罪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三、受贿罪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五、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牛刀小试

【多选】下列关于贪污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学校招生中,由学校决定,以学校名义收取的点招费,属于公共财产,对此予以贪污的,以贪污罪论处

B.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本单位的名义向个人索要财物并占为己有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C.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倒卖国有资产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D.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所管理的国家建设专项奖金为少数人购买房屋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金标尺答案】CD。本题考查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企工作人员倒卖国有资产归个人使用,属于贪污罪,C项说法正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国有资产非法处分,构成贪污罪。D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D。

A项:贪污罪的主体应该是自然人,A选项是学校的名义,属于单位犯罪,不属于自然人犯罪。

B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无论以什么名义索要,都是受贿。

重庆法检考试信息

查看 招考信息

金标尺

扫码关注 招聘考试公众号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