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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合同的履行

2024-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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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二、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1.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3.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三、不同种类债的履行

1.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选择权的行使方式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3.按份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4.连带之债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5.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6.连带债务涉他效力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清偿规则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情势变更

1.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六、小试牛刀

1.【单选】当事人应当遵循(  ),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诚信原则

D.平等原则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指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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