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一般规定
1.协议变更合同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二、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债权转让通知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5.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2)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7.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三、债务转移
1.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2.并存的债务承担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3.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4.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小试牛刀
1.【多选】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金标尺答案】AB。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同月15日通知甲时对甲发生效力。故A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B。
C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本题中,乙将债权转让给丙之后,甲原可向乙主张的抵销同样可以向丙主张,但其前提是,提出抵销的债权必须“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因此,甲以乙欠自己的50万元向丙主张抵销,在时间上有两个要求:(一)乙对甲所负50万元债务成立于债权人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甲之前;(二)乙对甲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截止的时间早于或者等于甲对丙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截止的时间。乙对甲所负50万元债务于2009年1月1日到期,而甲对丙的300万元债务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不符合第二个要求,故甲无权对丙主张抵销。故C项错误。
D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丁提供保证担保时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即约定了禁止债权转让,但乙未经保证人丁书面同意而转让债权,因此丁不再承担保证债务。故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