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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医疗损害责任

2024-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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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机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3.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的侵权责任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5.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7.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小试牛刀

1.【多选】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

A.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实施了正常的医疗行为

B.患者遭受非正常的损害

C.医疗行为与非正常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过错

【金标尺答案】BCD。本题考查法的非正式渊源。

B、C、D三项均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了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A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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