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借款合同。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借款合同的一般规定
1.借款合同定义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6.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7.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8.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四、借款合同的利息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五、小试牛刀
1.【多选】甲因购房向好友乙借款20万元,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5年内清偿完毕,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乙于2013年5月15日将20万元借款交付于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日成立
B.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生效
C.乙有权要求甲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D.甲逾期不归还借款,乙有权要求甲承担逾期利息
【金标尺答案】BD。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因此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自2013年5月15日成立并生效。故A项错误、B项正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C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本题中,对于是否计算利息并未约定,因此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故C项错误。
- 上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买卖合同
- 下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