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相互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识强加给对方。第二层含义是法律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就是指民事主体,无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无论法人的规模大小,经济实力是否雄厚,无论自然人是男或者女,贫或者富,他们都受法律平等的保护。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互不隶属,享有平等的法律人格;
2.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平等。自由平等地协商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3.平等地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
《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民法典》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的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民法典》中所规定的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与他们缔结合同,该自由是合同自由其他内容的前提和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他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内容。
4.变更我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必然结果。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的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缔结合同。
三、公平原则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民事主体享有均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实现自己的利益;
2.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既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也不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3.当出现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显失公平或者无法运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来评判的情形时,可以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来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四、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诚信原则是诉讼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需要,是抑制恶意诉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必然要求。诚信原则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五、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它可以弥补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足。公序良俗是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公民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既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道德的要求。
六、绿色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的内涵包括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两项。这里所谓节约资源是指节约所有相关财产或资源,即将某项民事活动涉及的一切资源,或者说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和收益纳入考量,换言之,要认可效率意义上的绿色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的范围内物尽其用。同时,民事活动还要与资源、环境相协调,有效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维护。绿色原则首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一代人之内的分配正义,即代内正义;又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不同代人之间的分配正义,即代际正义;还要求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秉承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分配正义,即种际正义,是三重正义观的体现。
七、小试牛刀
1.【单选】下列民法原则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是( )。
A.诚实信用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合法原则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的过程中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故本题答案为A。
- 上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担保物权
- 下一篇: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