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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行政强制

2024-01-24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种类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2.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2)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四、强制执行的实施

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强制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强制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小试牛刀

1.【单选】王某因驾驶卡车超载超速被暂扣驾照,并被扣押卡车,查证后执法部门对王某做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处理决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暂扣驾照6个月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B.暂扣卡车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C.王某如果不缴纳罚款,执法部门不可对其加处罚款

D.罚款2000元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三)扣押财物;因此B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

A、D项:《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因此A、D属于行政处罚。故A、D错误。

C项:《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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