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拐卖妇女、儿童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二、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违背被收买妇女的意愿,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2)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
(3)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或者对被收买妇女、儿童有强奸、伤害、侮辱、虐待等行为的;
(4)所收买的妇女、儿童被解救后又再次收买,或者收买多名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
(5)组织、诱骗、强迫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苦役,或者盗窃、传销、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6)造成被收买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四、立案标准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究: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五、小试牛刀
1.【多选】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 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子。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金标尺答案】ACD。本题考查刑法。
乙长期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完全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拐卖妇女罪。A选项正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甲、丙都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CD 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ACD。
B项:如果认为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则甲只有是教唆犯或者帮助犯的可能,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行犯罪,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甲向乙提出的要求是表达自己收买的意愿,乙是一个“职业”人贩子,甲的行为并非引起乙的犯罪决意,因为乙一直都存在拐卖妇女的犯罪意图,甲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帮助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人。甲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从事帮助乙拐卖妇女的行为,也不能认定甲是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因此甲不是拐卖妇女罪的共犯。B选项错误。
2.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从重处罚。( )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强行与所收买的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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