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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保证合同

2023-08-23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保证合同。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保证合同,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一、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同时,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务性和无偿性。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单方面承担财产性义务或者责任,但不因此从对方获得财产利益,对方也不承担对待给付义务,故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至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有偿还是无偿则没有强制性要求。

3.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合同,但保证合同是独立于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单独合同,有自己独立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以及变更和消灭原因。

二、保证合同的效力

(一)保证合同效力的产生以保证合同成立并且生效为前提

在保证合同效力的认定上需要强调的是,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保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1)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在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保证合同为担保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订立,主债权债务合同发生变更对保证合同产生相应影响

1.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2.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最后,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三、保证的方式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此项权利。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4.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牛刀小试

【单选】张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孙某为保证人,与王某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孙某与王某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张某与王某未经孙某书面同意,将借款数额变更为80万,孙某仍对10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张某与谢某未经孙某书面同意,约定谢某对其中的20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某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D.孙某与王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为100万借款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金标尺答案】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与王某变更了借款数额为80万,孙某应当对80万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保证合同的考点是非常多并且有难度的,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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