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借款合同。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交付借款方为贷款人,接受借款方为借款人。
一、特征
(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二)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三)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效力
(一)贷款人的主要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保密义务
贷款人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了解的借款人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
(二)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贷款人提供借款是为了通过收取利息来实现其盈利目的,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可能损害贷款人的合法利益,故《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3.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借款用途与借款人能否按期偿还贷款及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密切相关。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将增加贷款人的经营风险,故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5.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6.容忍检查、监督的义务
在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民间借贷合同的一种,其特征是:
1.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2.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的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如果约定为有偿,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贷款人提供贷款的情形包括: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②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③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牛刀小试
【单选】甲借给乙100万元,约定利息为1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B.该借款合同是无偿合同
C.该借款合同中双方均负有义务
D.该借款合同自甲乙口头达成一致时生效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民法。
实践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由此可见,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交付借款时生效。故本题答案为A。
B项: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1万元,不属于无偿合同。
C项: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二者之间的借款合同在甲交付借款本金后生效,因此,该借款合同中只有借款人乙负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D项: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交付借款时生效。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借款合同的考点是比较简单的,大家注意理解自然人借款合同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