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赠与合同。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赠与合同,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赠与人,接收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财产权利。
一、特征
(一)单务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因该义务不是赠与的对待给付义务,故不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性。
(二)无偿合同
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的给付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故仍然为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
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则赠与合同成立,赠与财产的交付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四)不要式合同
我国法律对赠与合同的形式未作特别规定,故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但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一)交付赠与财产并移转其权利
当事人订立赠与合同的目的在于使赠与物的权利移归受赠人,赠与人的主要义务就是依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等将赠与物移转给受赠与人并移转其权利。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同时,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特殊终止事由
赠与合同终止后,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赠与合同除可以适用清偿、混同等合同终止的一般事由外,还存在以下三种特殊终止事由。
(一)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思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二)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指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撤销原因时,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赠与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赠与:(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指赠与人在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时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牛刀小试
1.【单选】下列主张能得到支持的是( )。
A.小李答应赠与小张一张CD,但又反悔,小张主张小李应履行承诺
B.小李答应借1000元钱给小张,但交付前又反悔,小张主张小李应按约定支付借款
C.小张答应帮小李有偿保管汽车,但小李之后找到了停车位,未将汽车交予小张保管,小张主张应赔偿损失
D.小李答应向慈善机构捐款10000元,但之后反悔,慈善机构要求小李支付捐助款
【金标尺答案】D。本题考查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A项不能得到支持。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B项不能得到支持。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C项不能得到支持。《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故慈善机构要求小李支付捐助款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故本题答案为D。
2.【单选】60岁的高某将其婚前一套个人房产赠与其30岁的女友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承担高某的照料义务。婚后,高某通过中介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一年后,王某不再照顾高某,并对其不理不睬。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高某可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婚姻
B.二人之间的婚姻无效
C.高某可以撤销对王某的赠与
D.高某的赠与是合法自愿的,不能撤销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王某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赠与人高某可以行使撤销权。故本题答案为C。
A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B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本案不属于无效婚姻。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形是考查的重点和难点,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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