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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之玩忽职守罪

2020-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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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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