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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卫生罪之非法组织卖血罪

2020-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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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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