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妨害司法罪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0-05-09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46264006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主要包括:1、被执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规定的负有作为或不作为义务的自然人;2、被执行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拒不执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主体;3、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妨害执行和拒不执行的行为人。这种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因其不是被执行人,故实际上不是拒不执行行为,而是妨害执行行为,只因这种行为是为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服务,从属于拒不执行行为,故以拒不执行犯罪论处。如果被执行人不构成该罪,而其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则以其他罪名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不予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决的权威。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所谓拒绝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采取种种手段而拒绝履行。既可以采取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拘禁、围攻执行人员,抢走执行标的,砸毁执行工具、车辆,以暴力伤害、毁坏财物、加害亲属、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威胁、恫吓执行人员,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为之等等,又可以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采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开抗拒执行,又可以是暗地里进行抗拒。不论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可构成本罪。

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妨害司法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