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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之职务侵占罪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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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三)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  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二是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即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

三是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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