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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