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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侵犯通信自由罪

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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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主体。

(二)主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侵犯通信自由罪成立。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信件,包括电报、信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籍纸包等邮件,也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的函件。

(四)客观方面

侵犯通信自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隐匿,是指把被害人的信件扣留,在一定的地点加以隐藏,不交给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毁弃,是指故意丢弃、撕毁、焚毁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使收信人无法收到信件。而行为人并不意图知晓信件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公民通信秘密的权利,但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非法开拆是指擅自开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收信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表现往往同时具有,但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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