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020-04-29  | 

金标尺职通编制【导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一、定义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以各种蛊惑人心的方法,公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平等就是指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经济和文化上的平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所侵犯的民族平等权利也就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权利。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煽动,是指以语言、文字等形式公然宣传。所谓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

所谓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有:散发、公开陈列、张贴、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使他人获得文书,鼓吹暴力或种族仇恨的行为。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动机十分卑劣的,如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而煽动民族仇恨、歧视的;

2)煽动手段恶劣的,如使用侮辱、造谣等方式的;

3)多次进行煽动的;

4)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

5)煽动群众人数较多,煽动性大的。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相关考点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