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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虐待被监管人罪

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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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所谓监狱,是指刑罚的执行机关。

所谓拘留所,即关押被处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场所。

所谓看守所,即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监管人员对其实施的体罚虐待及违反监管法规的行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为了压服被监管人。犯罪动机各种各样,有的是为泄愤报复,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动机是否恶劣,可作为量刑轻重的情节考虑。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监管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条例中有关的监管规定。

所谓被监管人,是指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包括一切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

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

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使用酷刑摧残,手段恶劣;一贯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屡教不改的;殴打、体罚虐待多人多次,影响很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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