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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2020-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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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刑法并没有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在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过程中,单位参与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应当将单位纳入此罪的犯罪主体之中。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为故意,且组织者大多出于牟利的目的,但是否牟利并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体器官。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本罪为行为犯,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既遂标准。对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收购人&体器官、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应当纳入本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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