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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20-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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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以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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