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一、定义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四)客观方面
本罪以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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