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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八大罪之QJ罪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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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QJ罪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QJ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QJ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QJ罪的共犯。QJ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X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X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X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X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X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QJ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X关系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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