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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2020-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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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条件很复杂,但其实做题是有一定的技巧的。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个方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那么达成一致即可解除;第二个方面:两方主体不能达成一致,那么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就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之前提到的“炒鱿鱼”。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实是有一种不平等关系的,通常来说用人单位要强势一些,那么在立法时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更偏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劳动者无过错且被用人单位迫害,所以可以直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情况中,劳动者有过错,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无过错解除

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情况是指:(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但是为了保护属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对于无过错解除有以下限制: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内容如下: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