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2020-03-20  | 

金标尺职通编制

【导读】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重庆法检交流群:791430061

备考题库:金标尺公考APP    

       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学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版块,对于其中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尤其需要大家区分和掌握,所以今天金标尺就来为大家讲讲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通俗一点来理解就是“开罚单”的过程,主要包括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种。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主要是指事实清楚,处罚比较轻,程序简单的事例,可以当场对其进行处罚,也被叫做“一人当场罚”,在这一部分需要大家重点去把握它的适用条件。

1. 条件

第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第二,集中考察处罚种类的情形和幅度:公民50元以下罚款法人1000元以下罚款警告。

只有这三种情形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也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2.执法人员权力义务

权力:当场开罚单(填写书面处罚决定书);如果是只作出口头处罚,那该项处罚并不成立,也就不需要执行。注意:不告知当事人权利,不听取当事人申辩,行政处罚不成立。

义务:当场表明身份,交付决定书,机关备案。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陈述理由,复议诉讼;张三接到了公安局罚款的处罚决定书,有权利去申请复议或者诉讼去救济自己的权利

义务:依法履行。结合上述案例,张三复议诉讼的同时也要执行该项行政处罚,因为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所以复议诉讼也不能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题目中经常会出现选项公民100元的罚款或者法人2000元的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让大家来判断对错,结合以上所学,应该是公民50以下,法人1000以下,故该说法错误。

(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召开专门会议,由调查人提出指控、证据以及处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情形:责任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这三件事是可以召开听证会的。

程序:当事人主动申请

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当事人三日内申请机关召开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听证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由案外人主持听证会;笔录不作为决定的唯一依据。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就是普通程序。

主要需要注意下列三项:

1.行政调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通常一人为私,二人为公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并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2.决定:处罚决定由单位负责人作出,重大复杂情形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

3.当事人:享受了解和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可以通俗理解为是“收罚款”。

(一)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但是不能因为自己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就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因为行政处罚作为一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所以复议诉讼也不能停止执行。

(二)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机关不能自行收缴。大家试想如果一个岗位既能开罚单,又能收罚款,则很容易产生截留私分、以权谋私的情形。所以由行政主体开罚单,由指定的银行收罚款(当事人要在十五日内缴纳),再由银行上缴国库。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这其中有一项例外情况: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适用情形: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时候难以执行的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注意在第三种适用情形中只能当事人主动提出而不能机关主体要求对方当事人当场缴纳。

2.当场缴纳程序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的罚款收据工作人员2日内交到单位,单位2日内交到银行。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相关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

点击了解: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