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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无因管理】

2020-03-13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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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就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素:

第一,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基于签订的生效保管合同保管物品属于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以上两种情形都不属于无因管理;

第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这其中又包含以下三点: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所以也不属于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必须是合法的事务非专属于本人的实务例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登记结婚,诉讼离婚都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受益人所遭受的必要损失。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