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之无因管理。为方便广大考生,金标尺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备考资料供大家参考学习。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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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就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素:
第一,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如父母抚养未成年的子女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基于签订的生效保管合同保管物品属于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以上两种情形都不属于无因管理;
第二,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这其中又包含以下三点: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管理的是自己的事务,因此不属于无因管理;误将他人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所以也不属于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必须是合法的事务。非专属于本人的实务例如替他人打架并因此受伤,登记结婚,诉讼离婚都不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管理人也有权要求受益人所遭受的必要损失。
以上就是重庆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中关于无因管理的讲解,各位同学看了之后一定要记下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