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检 >  阅读资料 >  法律基础 > 

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寻衅滋事罪

2023-06-12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寻衅滋事罪。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法条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致人轻伤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致人重伤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人,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一)犯罪目的不同。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伤害他人身体;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强拿耍横等。

(二)客观表现不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随意殴打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四、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三)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都是故意犯罪,但两者的故意内容不同。前者以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后者则只是把毁坏公私财物作为手段之一,以达到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社会秩序的目的。

牛刀小试

【单选】胡某与文某因工作相识,之后便一直追求文某,期间多次骚扰文某。2020年6月,胡某在某餐厅门口,遇到文某与刘某、何某等人从该餐厅吃完饭出来。胡某便上前纠缠文某,刘某、何某遂上前挡住胡某。胡某见状便推搡刘某、何某,并用拳头朝何某左边太阳穴打了一拳。随后,胡某就近拿了一个拖把将拖把头弄断后,拿着木棍殴打何某。经鉴定,何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本案中,胡某的行为(  )。

A.属正当防卫

B.属于防卫过当

C.构成寻衅滋事罪

D.构成聚众斗殴罪

【金标尺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本案中,胡某随意殴打何某,造成何某轻微伤,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本题答案为C。

A、B项:《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胡某是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胡某未曾面临任何不法侵害,胡某殴打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D项:《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斗殴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在本案中,胡某并没有纠集众人的行为,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多选】甲和乙在菜市场嬉笑打闹。甲用尖刀挥舞阻止乙的前进,不小心刺中乙,造成乙重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在菜市场打闹,构成寻衅滋事

B.应该能认识到危害后果,构成(间接)故意伤害

C.应该知道能造成死亡后果,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

【金标尺答案】ABC。本题考查刑法。

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本案中,甲、乙二人在菜市场的“嬉笑打闹”行为,并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故不构成寻衅滋事罪,A项当选。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或希望的态度,而过失则是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本题中,即使认为甲主观上预见了危害结果,但其主观上对该结果并没有放任的心态,题干中用“嬉戏打闹”“不小心”也说明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的心态。因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项正确,B、C项当选。故本题答案为ABC。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梳理完相关知识点之后,我们会发现容易考查寻事滋事罪的客观情形,这就需要大家多理解的同时多做题巩固,好完全吃透该知识点。

重庆法检考试信息

查看 招考信息

金标尺

扫码关注 招聘考试公众号 ,随时随地了解考试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