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一般动物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可知,一般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相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主体系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于免责事由而言,主要包括四类:(一)被侵权人故意的,侵权人完全免责。(二)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可减轻。(三)被侵权人一般过失的,侵权人不免责。(四)第三人原因的,形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遗弃、逃逸的动物。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三、违规饲养动物。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四、违禁饲养动物。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可知,违禁饲养动物的归责原则亦属于绝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造成损害即赔偿。
五、动物园的动物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牛刀小试
1.【多选】李大华假期到动物园游玩,游玩期间,李大华误以为已将车驶离园区,遂下车休息,不料受动物袭击身受重伤。李大华欲起诉动物园赔偿损失。关于本案证明责任的分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李大华应证明动物园管理者主观有过错
B.李大华应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
C.李大华应对自己的损害与动物袭击之间有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D.动物园应证明已经尽到监管职责,主观上无过错
【金标尺答案】BCD。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由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要件倒置,因此应由原告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被告证明免责事由与无过错。对于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B项正确。对于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C项正确。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应由动物园管理者承担证明尽到监管职责、主观上无过错的证明责任,D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D项。
A项: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由被告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所以应由动物园管理者承担主观没有过错的证明责任。
2.【单选】林某系孕妇,某日,林某在晚饭后下楼散步时,被从楼里突然闯出的一条狗吓了一跳导致流产。经查,该狗系贾某所养,该狗体型庞大、形象凶猛,但实际上是很温驯的牧羊犬,但是没有依据物业公司的要求配戴狗链。相关人员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所受损害应由贾某和物业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B.林某有权请求贾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财产损害
C.林某有权请求贾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D.林某之夫有权请求贾某赔偿因胎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害
【金标尺答案】BC。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林某因贾某饲养的动物流产,由此支出的医疗费应当由贾某赔偿;此外,流产一方面会使林某产生身体上的痛苦,另一方面会导致林某暂时或永久丧失为人母亲的机会和对特定婴儿的期待,于林某而言,这两方面都可能对其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林某可以向贾某主张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故本题答案为BC。
A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动物侵权致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意条第一、二款,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则上由受害人本人起诉,本人因侵权致死或死者权益受损害的,按照下列顺位起诉:(一)第一顺位原告:配偶、父母、子女。(二)第二顺位原告:其他近亲属。本案中,林某并未死亡,故作为林某近亲属的丈夫不属于本条所指的赔偿权利人。
根据我们对相关知识点的梳理可知,甲和乙被狗咬伤,应当由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动物侵权这部分知识点比较简单,但是大家做题的时候也要仔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