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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刑罚的具体运用

2022-11-25  | 

【导读】重庆法检《法律基础知识》:刑罚的具体运用。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金标尺教育获取。

在我们的刑法处罚当中,不是判了多少年,就一定要坐多少年的牢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交代,那也是可以减轻刑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屡教不改,一些放宽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自首和累犯,除了自首和累犯,我们考试中还有减刑、假释等等也很喜欢考,今天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部分内容。

一、累犯

(一)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二)特殊累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二、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1.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1.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2.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假释

(一)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二)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遵守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缓刑

(一)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限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四)遵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拘役、有期徒刑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管制

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适用: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四)刑期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六、牛刀小试

1.【单选】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查期间,甲又主动交代曾实施抢劫犯罪。甲交代出抢劫案件的行为属于(  )。

A.自首

B.坦白

C.立功

D.悔改表现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交代出曾经实施的抢劫犯罪,属于自首。故本题答案为A。

B项: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甲是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所以,对于交代出抢劫案件的行为不属于坦白。

C项:《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甲主动交代自己曾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不是揭发他人,不属于立功。

D项:悔改表现是指罪犯在服刑期间,真诚悔罪和改恶从善的种种行为。甲在审查期间,未在服刑期间,不属于悔改表现。

2.【单选】下列情形中,成立累犯的是(  )。

A.张某被判处1年拘役,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又犯可判3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罪

B.李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可判1年有期徒刑的妨害公务罪

C.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可判5年有期徒刑的抢劫罪

D.田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可判无期徒刑的强奸罪

【金标尺答案】B。本题考查累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人。故本题答案为B。

A项:拘役不是有期徒刑,不构成累犯。

C、D项:缓刑是暂缓执行,缓刑期满视为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所以缓刑考验期内并非刑罚执行完毕,不符合累犯“刑罚执行完毕”的要求。

3.【单选】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说法错误的是(  )。

A.张某被判处管制3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管制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B.李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应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赵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D.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主刑服刑期间

【金标尺答案】A。本题考查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张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与管制期限同时开始计算。故本题答案为A。

B项:《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C项:《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项:《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要求。

经过大家的梳理和做题,相信大家发现,这里虽然不难,但还是有很多坑的,这就需要大家多多做题练习,才能更好的避坑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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