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以下哪些属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法检考试网。
我国的选举制度,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大家知道吗?实际上,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下面,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关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一起来学习巩固一下吧!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以及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选举权原则:(1)一人一票;(2)三个“平等”:A、人人平等;B、地区平等;C、民族平等。
3、秘密投票原则:(1)秘密填写选票;(2)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3)投票时,不透露选举意向等内容。
4、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根据《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5、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1)直接选举仅适用于县级、乡级;(2)间接选举适用于省级、区级和全国。
6、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原则: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练习】以下哪些属于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
A、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B、秘密投票原则
C、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D、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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