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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卫生《综应(E类)》精华考点:我国生殖技术应用伦理准则标准版

2023-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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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利于患者

①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其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的治疗方案。

②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③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具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方、妇方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④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知情同意

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②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医务人员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③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④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⑤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

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患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②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负有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③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挂技术的实施。

④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道德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⑤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⑥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⑦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移植技术。

⑧同一供着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⑨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四、社会公益

①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②根据《母婴保护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③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④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⑤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道德的配子和胚胎实施研究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保守秘密

①互盲原则。

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有实施匿名和保密的义务。

③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不可查询受者及其后代的一切信息,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六、严防商业化

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要严格掌握适应证,不能受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②供精、供卵只能以捐赠助人为目的,禁止买卖,但是可以给予捐赠者必要的误工、交通和医疗补偿。

七、伦理监督

①为确保以上原则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建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②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由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主讲人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③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应依据上述原则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过程和有关研究进行监督,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并对实施中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审查、咨询、论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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