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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北区人民医院考核招聘24人

2020-04-10  |  来源: 重庆医药卫生人才网

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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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系统临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北卫计【2018】22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现面向社会考核招聘临时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核方式进行。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考核招聘心内科医生1人,五官科医生1人,妇产科医生1人,检验科技师4人,输血科技师4人,放射科医生1人,放射科技师3人,超声科医生3人,打字员3人,药剂科3人。具体岗位要求详见《渝北区人民医院考核招聘临时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以下简称《一览表》)。

三、招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 符合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回避制度的有关要求。

5. 符合岗位招聘条件(详见《一览表》)。

6. 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前一天。

7. 应聘人员需在报名前一天取得《一览表》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

8、服从管理,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相应的业务能力。

(二)其他

以下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在接受高等教育时,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在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学历(学位)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获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四、招聘程序及办法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报名、结构化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组织实施。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本次招聘实行现场报名。报考者只能选择一个岗位报名,在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内竞争。报考者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打印)和其他报考所需证明材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1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2.报名地点:渝北区医院行政楼人力资源管理科(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央公园北路23号渝北区医院5号楼6楼)。

3.报名时间:2020年4月20日-4月21日上午

8:00-12:00,下午2:00-5:30,逾期不再补报。

(二)考核

考核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量化计分,超声科打字员增加计算机操作考核,分值为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能力、分析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等素质。

面试比例:按照面试人数与拟招聘人数不低于2:1的比例,达不到2:1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递减后的招聘岗位人数按“实际参加面试人数×面试比例”公式计算,出现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无法递减的,书面向区卫生健康委请示, 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方可进入面试。未形成竞争的岗位,考生面试成绩需达到60分,方可确定为体检人选。

(三)体检

体检人选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根据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考核成绩出现并列时,则依次按职称及职(执)业资格高者确定。若仍相同,则加试结构化面试,以加试成绩高者优先。

体检项目、标准参照现行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及标准,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检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出现的缺额,在本岗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的考生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选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则按前述体检人选确定原则确定递补人员。

(四)考察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科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对其个人信息、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与岗位匹配性以及是否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公示

考察合格确定的拟聘人员在院内公示栏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毕业院校、考试总成绩等。

(六)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人员,填写《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临时工作人员个人情况表》和《渝北区卫生健康系统临时工作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表》送区卫生健康委人事科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推荐与重庆空港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按医院规定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科室讨论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用工,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招聘资格。

招聘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人事关系,如由本院送去上级单位进修、规培者,按照进修协议、规培协议进行费用赔偿后方可退回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