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这意味着从2022年3月1日起,符合互认规则的检查检验结果可以跨医院使用,只有因患者病情变化导致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不符等少数情形,才需要重新检查。
民有所呼,政有所应。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意味着患者在不同医院奔波、重复检查、不断花钱的情况可以减少。这既能节省病患的时间和财力,避免重复检查给身体带来负担,又能腾出更多的医疗资源给其他有需求的人,减轻医院的看诊压力。这不管是对患者而言还是对医护人员而言,都是利好的。
不过,要做到多数医院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还面临着如下难点:第一,各大医院有信息壁垒,不易实现互通共享。在技术上,由于各家医院使用的数据开发系统以及数据结构不同,因此相互之间不容易打破信息壁垒。第二,受医疗器械和医生实力的不同,医院之间缺乏信任。小医院受资金限制,一些医疗设备相对老旧,也不能及时更新,因此同一份检查结果在大医院的医生手中,仅能作为参考,而不具备构成诊断依据。第三,因诊疗事故发生医患矛盾时,责任难以明确。当不同医院根据同一份诊断结果做出治疗,一旦出现了医疗事故,很难就事故责任做出明确,这不仅容易发生医患纠纷,还更容易造成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
推动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有压力和魄力,更需要循序渐进。首先,要统一标准。不管是医院信息库系统,还是结果互认的项目,以及使用的医疗器械,都需要逐一推进统一。只有在统一的标准下,才能提高检查结果的可信度。其次,加大资金投入。由政府引导,出台相应资金扶持政策,同时引入民间资本并做好监管,在规定范围内,允许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建设,扩大医疗检查结果互认的渠道。然后,率先实行分区域共享。由于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因此可以尝试在同水平的医疗机构之间实行检查结果互认。若是需要跨层级医疗机构之间的检查结果互认,可以尝试在一些重点检查项目上,实行中小医院统一采集样本,拿到大医院进行统一检测的方式。最后,做好统筹,明确权责。完善立法,明确好医疗诊断中相关责任人的权责范围,比如要对医生的亲自诊查义务做好附加说明,避免对因为结果互认而导致的医疗事故责任采取“一刀切”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