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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疗卫生《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2021-10-20  |  来源: 重庆金标尺教育

【导读重庆医疗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

考点: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适用

①侦察人员;②监察人员;③审判人员;④在侦察、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⑤鉴定人;⑥翻译人员。

友情提醒:证人、律师不回避

 

【小试牛刀·单选题】

对下列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适用回避的  )。

A.检察人员

B.书记员

C.证人

D.鉴定人

【金标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回避制度。

证人不适用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证人作证适用于证据规则制度。故本题答案为C。

A、B、D项:《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注意】本题为选非题,请考生注意题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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