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2020重庆三支一扶考试试题:12月19日。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三支一扶考试网。
19.(单选)合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依法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这种担保方式在民法上叫(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金标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根据《民法》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出质人转移质物的占有,符合质押定义。故本题答案为C。
A项: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题干“将财产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占有”指的是物保。
B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抵押和质押的区别之一就是: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题干“将财产的占有权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表明转移了标的物的占有权,故不是抵押。
D项: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与主债务有关联性,不涉及第三人财产,质押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