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练】2020重庆三支一扶考试试题:11月24日。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重庆三支一扶考试网。
24.某校长甲欲将一套住房以50万元出售。某报记者乙找到甲,出价40万元,甲拒绝。乙对甲说:“我有你贪污的材料,不答应我就举报你。”甲信以为真,以40万元将该房卖与乙。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关于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存在欺诈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B.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C.存在乘人之危的行为,属可撤销合同
D.存在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
【金标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题中,乙的行为显然构成胁迫。因而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存在胁迫行为,属可撤销合同。故B项说法正确,A、C、D项说法错误。
【注意】乙实际并无甲贪污的材料,那么乙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欺诈呢?因欺诈须包含欺诈的“双重故意”。第一重故意,故意告知虛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希望对方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第二重故意,希望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本题中,乙告知甲虚假情况时,仅希望甲陷入恐惧,而非希望甲陷入错误认识,故乙的行为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