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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支一扶《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020-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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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支一扶的老师今天为大家讲解综合知识中的法律知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帮助大家备考三支一扶综合部分。

民法是我们公职类考试的常考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通常考试中是结合案例让大家判断某个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跟其行为效力结合在一起考查。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知识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在学完之后就能掌握相关知识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总则》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7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民法总则》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一些行为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结婚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接受奖励、接受赠与、以及接受报酬等。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21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