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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职务犯罪之贪污罪

2019-07-26  | 

一、贪污罪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另外: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该交公而不交公,数量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二、犯罪主体

1. 国家工作人员。

2.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三、职务便利

职务便利是指在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主管、经手、管理单位的资金或者客户资金等权力。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等犯罪构成都将“利用职务便利”作为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它与利用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如何区别,成为准确适用罪名、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比如,某国有公司经理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靠近财务室的便利窃取了国有财产五万元就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他若利用自己经手公司财产的便利而侵吞五万元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

四、对比: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区分点: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1. 国家工作人员。2.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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