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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高频考点之单选题(十一)

2020-09-22  | 

金标尺职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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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

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

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

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

【金标尺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代理。本题中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效果。

52.甲与乙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甲病故。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

A.乙和丙平分,各9000元

B.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C.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D.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

【金标尺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故本题中应当先将甲、乙的共有财产18000元分出一半给乙,然后剩余的9000元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甲之妻乙得3000元,甲之父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故本题应选B。

53.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预备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金标尺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停止形态。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本题中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此时戒指已经在其控制之下,即其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既遂,故选项B说法错误。陈某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的行为是发生在盗窃犯罪既遂之后,因此不存在盗窃中止的情形,其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属于被迫返还财物,而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性质的认定。

54.犯罪的本质特征是(  )。

A.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B.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D.犯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金标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犯罪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本题选项ABC就是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选项D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它是犯罪的最基本属性;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它与应受刑罚惩罚性一起构成社会危害性的度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55.符合下列哪一情形而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  )。

A.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B.赦免以后

C.缓刑考验期满以后

D.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金标尺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所以A、B不选。《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所以,假释考验期满符合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条件,可以构成累犯,选项D不选。 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属于刑罚执行完毕,所以C选项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