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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篇:全国人大对国家机构 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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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考查形式主要是以理论识记性为主,去区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权划分。那么在这个里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他的相关内容就是一个高频的考点。我们今天主要掌握他的一项重要职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典型试题的设问一般这样呈现:以下是由全国人大全局产生的人员有:”或者是“以下能够由全国人大罢免的人员有:”,所以针对这个内容,我们需要准确记忆相关的人员名单。

《宪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根据法条,我们首先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人员,一定是由它选举或者决定的人员,所以我们通过一个口诀去记忆有关的选举和决定:“两委两高三主席,主席提名定总理。席提总、总提其,军委主席提小弟”。其中含义是,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人常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的主任、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人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通过这样一个口诀,我们更简便的记忆,用以帮助大家做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