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全民健康问题一直牵动着总书记的心,而就医的便利性始终是大民生的题中之义。
此次《细则》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医药、医疗、技术等监管要求,强调了实体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中的核心位置,真正实现互联网诊疗与实体机构诊疗服务的“同质化”,让互联网诊疗回归到“严肃医疗”的本质定位,与此前的行业利好政策一脉相承,凸显了对互联网企业可持续规范发展的支持,也体现了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促进,对于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医疗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乃至以数字化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健康维护体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体现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维。《细则》强调医疗服务流程要服从于质量和安全,在突破传统就医流程限制,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的同时,必须要特别注重实现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法理、医理之间的有序平衡,真正推动医疗服务可及性、经济性、有效性和透明性,关注点是人民,落脚点也是人民。
二是体现了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思维。《细则》中围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出了系统的管理要求,如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等。同时鼓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现互联网诊疗高质量监管。此次《细则》中明确的关键内容,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安全方面,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诉求互为呼应。
三是体现技术创新引领的思维。《细则》强调信息技术对于医疗服务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厘清了互联网医疗边界,利好互联网企业以技术优势增强线上诊疗供给,其本质是效率的提升,具体而言就是对医疗资源配置利用的优化,为此医疗行业应积极尝试医疗服务模式创新,以患者的就诊数据和电子病历为依据,支撑互联网诊疗数字化、精准化、智能化发展。
四是体现总体安全观的底线思维。《细则》对于医疗安全、患者安全、信息安全、法律安全、经济安全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要求。通过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安全底线,全方面构建安全监管体系,保障互联网诊疗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体看来,互联网诊疗的发展其时已至,其势已成。此次《细则》的出台与在行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政策一脉相承,上下联动,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监管要求,充分鼓励在创新驱动、稳固安全根基的前提下,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便捷且优质的数字化诊疗服务,擎画了就医新格局的美好蓝图,全方位引领医疗机构互联网诊疗高质量发展进入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