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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江北区事业单位招聘63人

2021-12-15  |  来源: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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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63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范围和对象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面向村(社区)干部和本土人才的招聘范围、任职经历等其他要求:

1.招聘范围: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村专职干部、社区专职工作者(社区专职工作者以江北委办发〔2020〕1号文件中界定为准),按照《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本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渝委组〔2015〕72号)回引、管理的在村挂职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或其他综合服务岗位的农村本土人才(简称本土人才,下同),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2.任职经历要求: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须在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累计时间满3年及以上,其他人员须在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工作满5年及以上。其中,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不满3年的,若加上在其他岗位职务合计满5年的,可按其他人员报考;在重庆市江北区行政区域内村(社区)的任职时间可累计计算,但只能以现任职务报考。

村(社区)专职干部任职及年限、本土人才工作年限,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审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3.其他必备条件

报考人员除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2018-2020年度本人年度考核优秀3次,且2018年以来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以上表彰至少1次或集体获得区委、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以上表彰至少1次(表彰为协会、学会、社团(工青妇除外)、报社和网络媒体表彰的除外);

2)村专职干部、本土人才、社区专职工作者2018-2020年度本人年度考核优秀3次,且2018年以来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以上表彰至少1次(表彰为协会、学会、社团(工青妇除外)、报社和网络媒体表彰的除外);

3)2018年以来个人获得区委、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以上表彰至少3次(表彰为协会、学会、社团(工青妇除外)、报社和网络媒体表彰的除外)。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任职期间本村(社区)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的;在党纪政纪处分期内或者近3年内受过警告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机关(事业单位)下派(选派)到村、社区任职的;现未在职的村(社区)干部。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

本简章所要求的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均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五)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5年12月23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其中,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可放宽3岁。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学位)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报考资格审查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报考人员为2022届高校毕业生的,可提供就业推荐表、成绩单及其他应聘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境外高校2022年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可提供入学证明、各学年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并最迟于2022年7月31日之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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