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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九龙坡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41人

2021-12-07  |  来源: 重庆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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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渝委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6个公开招聘配套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8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选拔临床实用型人才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紧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招聘单位及对象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紧缺专业技术工作人员41名,具体招聘单位及岗位详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招聘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7.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二)其他条件

《岗位情况一览表》中对“专业”有方向要求的,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供由毕业院校依据所学专业学科出具相应方向证明和毕业成绩单,如“医学技术(康复治疗方向)”,考生所学专业应为“康复治疗”方向,持有医学技术专业(以毕业证名称为准)毕业证的考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其所学专业学科属于“康复治疗方向”的证明,同时提供毕业成绩单。若毕业证书已明确体现康复治疗方向,则不需提供相应证明。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2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职务试用期);市内未满现工作单位(岗位)的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年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医学)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工作经历

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按照“对年对月”计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西部志愿者和“特岗教师”等被招募到基层服务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具体认定可结合社保缴纳、劳动(聘用)合同、工作经历证明、银行卡工资流水等凭据。

(五)年龄计算

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2日,如“35周岁及以下”指不满36周岁,在1985年12月13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报考的,年龄放宽3周岁。

(六)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报考人员应凭已取得的毕业证书报考,在境内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复审时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毕业的报考人员,须在资格复审时出具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2022届高校毕业生应当以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及专业报考,其中境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学生证、学校盖章的就业推荐表,且须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在国(境)外高校就读,暂未取得招聘条件要求的毕业(学位)证书的,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入学证明、各学年成绩单及相应正规翻译资料等佐证材料,且在2022年7月31日前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专业要求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专业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2,均简称《专业参考目录》)进行。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的,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报考人员报名时应真实、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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