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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江北区教育事业单位赴高校招聘80人

2020-11-10  |  来源: 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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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招笔试专训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进人行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26号)等规定,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赴高校公开招聘江北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招聘单位及人数

本次赴高校面向2021届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教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80名,其中北师大现场招聘15名,西南大学设点招聘65名。具体招聘学校及岗位见《重庆市江北区教育事业单位北师大现场招聘2021年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岗位需求表》(附件1)、《重庆市江北区教育事业单位西南大学设点招聘2021年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岗位需求表》(附件2)。

三、招聘对象、条件和范围

(一)招聘对象

1.2021届硕士研究生;

2.国(境)外高校2020年8月—2021年7月31日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2021年7月31日前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且毕业证或学位证上的专业与招聘简章专业一致。

(二)招聘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6)具备国家规定的该岗位所需的必要条件。

2.资格条件

1)普通话达二级乙等及以上(报考语文岗位需达到二级甲等),报考英语岗位的须取得专业八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2)其他必备条件

综合素质高,具备下列四项条件之一的2021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均可报考:

①学习成绩优秀,至少获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

②综合能力强,系中共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并担任院(系)及以上学生会部长或班长、团支部书记职务;

③获校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学生称号;

④本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须加盖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三)以下人员不纳入本次招聘范围: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人事纪律等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5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有关部委联合签署备忘录明确的失信情形人员。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1届毕业生;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市内未满现工作单位的招录公告中或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最低服务期限的人员;尚未建立人事关系但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已按程序完成体检或考察的拟聘用人员;我市公费培养、定向到乡镇教育机构就业,未满服务期限或本简章发布之日前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培养及就业协议的师范生。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四)年龄计算

本简章所要求的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5日,如“35周岁以下”,指未满36周岁,在1984年11月26日及以后出生,依次类推。

(五)毕业(学位)证书及专业

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2021年7月31日及以前取得相应毕业(学位)证书,其中属国外(境外)高校就读的人员,须为2020年8月1日及以后毕业,且2021年7月31日及以前获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参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普通高校专业目录和《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2015年下半年修订)》(附件3)进行专业资格审核。

专业资格审查以毕业证书(不含辅修专业或辅修学位相关证书)载明的专业名称为准。应聘人员报名时应诚信、准确、规范填报毕业专业。

专业名称与《专业参考目录》中专业称谓相似但不完全一致,笔试前经负责资格条件审查的单位审核认定,可视为符合专业要求。

(六)特别说明

国家奖学金不含国家励志奖学金。本简章所要求的条件中,所指“以上”“以下”“以前”“以后”均包含本级(数),如30周岁以下,均含30周岁;如专技12级以上,均含专技12级,以此类推。

本简章所涉及的时间节点,除明确约定外,均以本简章发布之日计算。

本简章要求各类职业(执业)资格条件,以证书原件或发证机关提供的佐证材料为准,除明确规定外,须在资格审查时提供。

对应聘教师岗位的2021届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先上岗、再考证”有关规定,报名应聘相应岗位。其在未取得教师资格前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按规定约定1年试用期,在试用期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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