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重庆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法侓篇:民法之特殊侵权责任。更多招考资讯,备考干货,笔试资料,辅导课程,时政资料,欢迎关注金标尺教育获取。
一、用人单位责任的基本特征
1.其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侵权后果的时候,才能够成立这种侵权行为。
2.其侵权行为发生的场合特定化,就是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行为。
3.其侵权损害的被侵权人即损害赔偿权利人特定化,只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损害,才能构成这种侵权责任。
4.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是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劳务派遣责任应具备要件
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
损害事实的发生与被派遣的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失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接受劳务一方须处于特定地位;
提供劳务一方在造成第三人的损害中应处于特定状态;
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