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几年,网络消费在人们消费中占比越来越大,自2013年起,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可是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今年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出台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对直播带货、外卖餐饮作出规范,让网上购物买得放心、用得安心。这个司法解释3月15日生效。
此次出台的网络消费司法解释内容总共有20条,虽然文字不多,但是言简意赅,触及到了我们网络消费当中的痛点、难点、热点和疑点问题,应当说这部网络消费司法解释非常接地气、惠民生。这些年,网络消费在大众消费中变得越来越主流。而与此同时,网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越发突出,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数量大幅增多。面对这些新变化,以前的相关法律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难以解决,由此,这部司法解释适时出台,可以说给网购消费者又吃了一颗定心丸。它的出台,既有利于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极大地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晰了网络直播卖货各方主体责任。发现买的产品有问题,可是不知道该找谁负责,也找不到人负责,这在网络直播带货中并不少见。和其他营销方式相比,网络直播带货涉及的主体多、环节复杂,出现问题时各方容易互相推诿。针对这种情况,这部司法解释按照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不同情况,明确阐述了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网络直播营销平台三方要承担的责任。
二是明确了网购无效格式条款。在网络消费中,格式条款一般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他们经常赋予自己更多的权利,而让消费者承担更多的义务。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中,第一条就指出了5种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被视作无效。比如,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
三是完善了外卖餐饮平台和经营者责任。足不出户、一键下单就能马上送餐上门,这样的服务方式为消费者带来了快捷便利,但同时,由于它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点,也使消费者面临各种风险和隐患。作为消费者,很难判断经营者有没有食品加工资质,符不符合食品监管要求。所以这种情况下,更多是平台责任,除了行政上要监管,允许它进来经营,要对资质进行相对审核,如果发现问题,该报告的报告,如果责任没有尽到,要加大责任追究,通过倒逼让平台来履行责任。
四是完善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不能现场看到商品的真实情况,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购商品可以“七日无理由退货”,赋予了消费者反悔权。
网络消费、平台经济关系千家万户。平台经济要发展,既要用好,也要管好。除了制度要“上线”,监管也要保持“在线”,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督促平台和商家合法合规经营,我们才能够拥有一个安全、便捷、健康的网络消费市场,平台经济才能够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