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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冲突的情况(即同一财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
那么,应如何区分当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数权并存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又该怎样进行呢?
对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以下内容,予以解释说明。
三者从属于担保物权
首先,这三者都来源于担保物权这一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三种形式: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买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的特征:
1.质权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
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三者的共同点
1.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三者的区别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其实,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所交叉。至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要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区别。除此之外,留置的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成立和保持要件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不能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向抵触,合同中没有相反约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举个例子:
你管同事借6000块钱,说明天就还。同时你承诺:如果明天还不了的话,相机就归对方。但现在这个相机还属于你自己,你的使用权至少延续到明天。如果明天你还钱,那各自相安无事;如果明天不还钱,这个相机就要归你同事所有。这是抵押。
你管同事借6000块钱,说明天就还。同时,你把相机现塞到同事手里,并承诺:如果明天还不了钱,相机就归同事所有。如果明天还钱,相机须归还回来。这是质押。
你让同事帮你买水杯,并告知先由他垫付,回来你给他钱。水杯到后,你却发现自己没带钱。于是两人约定:只要你把钱给同事,水杯就会归还给你。同事就对水杯拥有的就是留置权。
如果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即担保物权的竟和问题,哪个效力优先呢?
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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