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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条件
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有限合伙”字样。
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人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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