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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标尺法检考试网为大家带来法律基础知识罪数的一般分类(三),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重庆法检考试。
一、罪数的概念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
二、罪数的一般分类
我国刑法理论般将一罪分为三类: 一是“一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或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即实质的一罪;二是“数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一罪的情况,即法定的一罪;三是“数行为处理时作为一罪的情况" ,即处断的罪。
三、处断的一罪
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有固定的特性,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他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1、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3)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的罪名。
2、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3、吸收犯
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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