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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仲教制度中的基本原则,它是仲我制度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
(二)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
(三)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四)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五)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二、仲裁独立的原则
仲裁的独立,指的是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仲裁法确立的仲裁独立的原则,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仲裁独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仲裁与行政机构脱钩。即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二)仲裁组织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之间相对独立。即作为社会团体的中国仲裁协会,属于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三、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
此项原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应当依据的基本准则。
(一)根据事实,就是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要全、深人、客观地查清与纠纷有关的事实情况,包括纠纷的发生原因、发展过程、现实状况以及争议各方的争执所在。
(二)符合法律规定,即仲裁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以及赔偿数额的大小。
(三)公平合理,就是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偏不倚。